男子诉称其居住十年的合法房屋被视为违建遭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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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的城乡房屋拆迁日益增多,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的城乡房屋拆迁日益增多,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2006年的盱城航拍图上能显示到,我妻子王某华名下的房屋在红线内属于被拆迁户,但在2009年却被视为违建被强行拆除。我们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近日,家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宣化街的张某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张某虎,男,今年58岁,老家安徽泗县,祖辈都是农民出身。1983年,本人从安徽泗县到江苏盱眙后认识了本地的农民姑娘王某华;1989年,本人与王某华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江苏盱眙;1988年,我妻子王某华分到了一份承包地;1989年6月15日,王某华与集体签订了一份承包4.46亩土地的《生产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间还向集体缴纳了94.7元的承包费用;1999年,我与妻子王某华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了 116平方米的房屋,一直居住至2009年,居住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2009年,盱眙客运站西开发对周边的地块进行征收,但是当地单方面规定了“凡在 2006 年城区航测图后建成的,一律不予补偿”的原则,认为我们家的房屋不能享受政府的拆迁补偿,就在2009年强行拆除了我们家的合法建筑,只是对我们建造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 288 元进行补偿。期间,我们多次到相关部门请求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的价格对我们家的房屋进行补偿,但是相关部门总是不了了之,敷衍了事。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结合我们提供的《生产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被征收的房屋系我们的合法财产,应该享受征收补偿。恳请上级领导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为百姓主持公道。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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