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依法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为何四百多天都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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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近年来,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诈骗和职务侵占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近年来,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诈骗和职务侵占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一起虚假诉讼和职务侵占案件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并导致660万元应该追回的财产损失无法追回。”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曾先生、罗先生、覃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2年9月29日,郴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兴茂)的股东不明不白收到了湖南临武县人民法院10月17日开庭的1135号传票及原告黄某明律师起诉郴州兴茂股东赔偿984万元的民事起诉状。紧接着,原告和审判员相互串通在原告连收款收据及真实银行凭证关键基础证据都不存在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据和事实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仅凭借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几个伪造的事实和证据,在法院黄某某法官的恶意调解支持下及原告的威胁恐吓下,郴州兴茂法人罗某先与黄某明相互串通,马上签订了《和解协议》附件(十四)(二十五)(二十八),9月30日黄某明就骗到了郴州兴茂205万元,附件(三十)。
       虽然是明显的虚假诉讼,法院也马上就作出准许黄某明撤诉的《民事裁定书》,附件(二十四),原本要10月17日开庭审理的案件,就在收到传票半天后不明不白被冤枉结案。紧接着,罗某先在公司没有债务的情况下,把455万元在3日内以还款和取现的名义转给不认识的人某国、李某平、罗某锋共414万元,罗某先侵占41万元。就这样,2015年对郴州兴茂迫害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通过多年维权赔偿的660万元就被洗劫一空,附件(三十)。
       由于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和660万元转款八成股东都不知情,股东从外省到法院后才被告知9月30日已经撤诉。20多天后收到民事裁定书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后,才发现不明不白收到法院传票和原告起诉郴州兴茂股东的全部依据竟然都是黄某明伪造的事实和证据。
 

         


 
       以上附件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就是黄某明起诉郴州兴茂和股东所伪造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罗某先明知2011年4月的协议是没有执行的无效协议,但在黄某明威胁要追究注册资金抽逃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八成股东完全不知情时和黄江明相互勾结签定以上和解协议,但罗某先认为造成此事的主要责任就是黄某明和张某奇串通搞伪证。
 

     

       以上附件十六、二十八、三十、三十二是股东提交给公安的证据。
       黄某明通过伪造以上事实和证据后,再利用了2011年4月与郴州兴茂签订的一份没有执行的合作协议书,附件(十五)。在向法院起诉时,也伪造了张某奇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开设了62290939XXXXXXX214这个账户,并把它伪造成是郴州兴茂指定的收款账户及伪造2011年4月13日、18日、20日向此账号转账220万元。但事实上,张某奇在广州分行根本就没开过户,同时伪造30万元现金交付给郴州兴茂和伪造2012年9月郴州兴茂退还50万元保证金给原告来当作起诉的事实,附件(十四)(二十五)(十六)(三十二)。再用原告汇入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张某奇账户39500012XXXXXXX333的银行流水,来冒充是汇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张某奇账户62290939XXXXXXX214的流水来充当证据,附件(二十五)(十四)。利用黄某明及刘某勇两位律师伪造并由张某奇串通签名但没法人签字也没盖公章的《承诺书》及两份《确认书》等当作证据,附件(十八)(十九)(二十),把原本由东莞仲裁的协议通过伪造《承诺书》非法转移到临武受理并提起虚假诉讼的诈骗行为,附件(十四)(十五)(十八)。
       由于郴州兴茂公司绝不欠他们任何债务,于是2022年12月12日郴州兴茂股东依法向公安机关控告了黄某明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罗某先涉嫌职务侵占罪,并提交了30个证据及60页相关材料。提交的证据材料十分清楚的证明了黄某明就是把东莞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及法人张某奇收到原告的250万元伪造成郴州兴茂也收了他250万元,但事实上张某奇2016年已还清了东莞兴茂公司收黄某明的250万元,附件(十六)(十八)。证明了黄某明就是把东莞兴茂及股东收他的30万元伪造成交付了30万元现金给郴州兴茂,附件(二十五)(十六)。证明了黄某明就是把张某奇个人2012年10月29日至30日还给他及合伙人刘某勇律师的50万元伪造是郴州兴茂9月退还的,附件(三十二)(十四)。证明了银行账户及向此指定账户转账220万元都是伪造冒充的,附件(二十五)(十四)。证明了罗某先把公司的455万元转走是非法侵占的行为,附件(二十九)。证明了郴州兴茂债务承担的原则,附件(三)(八)(十二)。
       报案当天,提交了铁的事实和证据材料60页,但公安机关一个小时后就作出了经审查该证据不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在我们报案75天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4月6日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为由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以上三次决定都是在没有问话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 5月15日郴州市局行政复核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县局的复议决定,但6月中旬公安才问话一次,问话时对黄某明向法院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是否伪造及对公司是否有欠他们债务只字不提,在黄某明连收款收据及银行凭证都无法提交及黄某明亲自承认向法院提交的事实是“时间久了记不起了,写错了”的情况下,在黄某明和罗某先在一年内的时间举证不了的情况下,9月25日县局又以经再次核实取证未发现犯罪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为由,再一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虽然公安机关多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又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法理依据是否正确合法,相关责任人没有任何人敢表态也没有任何人敢担责的情况下,于 12月13日在我们报案一年后又以不予立案的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维持原决定。在这么明显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再次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我们的痛苦已经无法用语言表达了,这样犯罪嫌疑人一年多都可以逍遥法外,受害人报案一年多立案反而寸步难行,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660万元财产损失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反映人保证提交的事实、证据及每一句话绝对真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期盼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惩恶扬善,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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