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看懂科创板制度设计思路证监会万字长文精读

来源:本站 浏览

小编:  在问答中,证监会多次强调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不同于A股其他板块,诸多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审慎参与科创板交易

  在问答中,证监会多次强调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不同于A股其他板块,诸多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审慎参与科创板交易。

  答: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司法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并发挥一定的把关作用。

  二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基本发行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三是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注册。

  今后,随着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约束逐步形成,诚信水平逐步提高,有关的要求与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

  答: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借鉴境外的有关做法及其背后理念,对证监会与上交所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中的有关职责做了明确划分。

  其中,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主要基于科创板定位,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通过向企业提出问题、企业回答问题的方式展开。

  证监会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职责,包括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证监会强调,注册工作不是重新审核、双重审核,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是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

  一是始终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不仅需要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同时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和精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科创板的发行条件中,保留了最基本的发行条件,对于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逐步转化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三是在发行审核环节,更加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科创板发行审核的过程及意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也做出了差异化的安排。例如,强化核心技术、经营风险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而对于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间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

  答: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

  五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在每个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15:05至15:30期间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

  答:科创板特有的交易机制在切实保障市场流动性,有效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同时,着力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设置,防止非理性的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作。

  一是在发行上市的初期,科创板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最大涨跌幅44%的限制,在新股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同时设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分别停牌10分钟。

  二是在持续交易阶段,科创板将现行10%的涨跌幅限制适当放宽至20%。在连续竞价阶段引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即“价格笼子”)机制,规定了限价申报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一是加剧市场波动。目前我国A股市场换手率较高,“炒小、炒差、炒新”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引入T+0制度可能诱使中小投资者更加频繁地交易股票,虚增了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对证券价格产生助涨助跌的效果。

  二是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相比于进行高频交易的专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交易技术和交易设备方面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贸然引入T+0制度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是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在T+0的交易制度下,股票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换手,频繁交易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更多便利。

  因此,科创板从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暂未引入T+0的交易制度。

  答:科创板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定价,取消了直接定价,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并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

  二是充分发挥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作用,要求主承销商在询价阶段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答:科创板引入保荐“跟投”制度,加大保荐机构的把关责任。在操作安排方面,一是“跟投”主体应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做了适当隔离,“跟投”主体也不参与股票定价;二是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三是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四是“跟投”认购的股份有24个月的锁定期,长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

  答: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对表决权进行差异化的安排是科创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科创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

  为平衡好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与普通股份之间的利益关系,科创板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二是对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作了限制;三是设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的上限;四是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与计算方式;五是强化信息披露等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答:科创企业高度依赖创始人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这要求科创板减持制度不仅要充分关注合理的股份减持需求,也要重视保持科创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

  对此,科创板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包括保持科创企业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的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等。

  答:科创企业技术模式新、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经营失败往往很难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继续留在市场可能会加剧投机炒作,形成“炒小、炒差”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创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无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为此,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

  一方面,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减少可调节可粉饰的空间。例如,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退市情形,构建了一套更加丰富的包括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大类指标组成的交易类退市标准。另一方面,退市的程序更加紧凑,具有可预期性。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同时压缩退市时间,也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运用好社会诚信体系,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行政处罚力度。目前,科创板相关规则明确规定,自欺诈行为确认之日起5年内,证监会将不再接受发行人的公开发行申请,并且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二是增加刑事责任成本。针对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犯罪行为刑期较短的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欺诈发行犯罪等相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期、提高罚金金额等,以加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是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证监会正联合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准备出台关于加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专门文件。

  答: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的市场机制更为复杂、市场风险更高,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个人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除了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50万元,还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对于暂未达到前述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也完全可以通过购买公募基金份额等方式间接参与科创板。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约定,目前市场上多数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均可以参与科创板投资,部门基金公司还专门发起设立了科创主题基金等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通过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

  答: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时,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注意到,科创板在规则适用上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科创板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甚至破发的风险;此外,科创企业的不确定性较大。投资者应在参与科创板交易之前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将重点从五方面作出专门安排,包括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创新实践示范判决机制;建立责令购回制度;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

当前网址:http://www.sx-news.com/keji/2019-11-23/162358.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西部头条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