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烧死的女孩赔偿短视频APP是不是也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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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18年9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官方消息称: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2018年9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官方消息称: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上传、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特别是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

  短视频具有“短”、“频”、“快”的特点,往往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而传统视频,如热播剧、电影、综艺等节目的维权却极具时效性。若平台对于侵权投诉迟迟不做出反应,权利人能获得的救济和其成本往往是不匹配的。

  关于“及时”删除的要求虽并未明确出现在上述条例中,但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有所提及,前者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后者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由此可见,“及时删除”并非仅仅和“通知-删除”规则相关,而更多的是关乎于“明知”的判断(即条例二十二条第三项)。

  试想,权利人已经高举“红旗”在了ISP面前挥舞,如何能继续认定无动于衷的ISP仍属于“不明知或不应知”呢?及时与否不仅事关责任范围和大小,更直接的是不及时删除将被“避风港”拒之门外。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权利人明确指定了或是《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了删除期限的情况外,法院判例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参数来约束“立即”删除的时间。

  所幸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判断“及时”的参考标准,即:“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短视频产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在认定短视频平台的删除时间是否及时的问题上,法院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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