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则发布主要股东资质门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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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以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以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苏剑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股权规定》中对主要股东门槛适度降低,或是证券公司并购整合趋势的一个信号。

  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有所调整。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股权规定》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12日同步在证监会和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对《股权规定》内容总体支持,建议尽快发布实施。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股权规定》。

  在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看来,2019年7月证监会发布《股权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但新《证券法》中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有所调整,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次《股权规定》为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据悉,本次《股权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四是对新问题予以规制,为新情况留出空间。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完善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同时,证监会同步修订《实施规定》,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精简整合申报材料,删除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相应表述等。

  红塔证券分析师余歌认为,本次修改是在新《证券法》后的正常跟进调整,新规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对证券公司股东门槛进行了适度降低,有助于吸引更多企业参股证券公司,在增厚证券公司资本实力的同时降低股权集中度,同时适当放松监管要求,有助于内资券商创新发展。

  据记者了解,《股权规定》及《实施规定》实施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照《股权规定》《实施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证券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等申请。

  海通证券分析师孙婷认为,新规对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条件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门槛,将吸引更多主体入股证券公司,有助于证券公司引入资本。此外,对于上市券商持有5%以下股东豁免的条例有助于解决券商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资质问题。

  一位券商研究所工作人员坦言,在证券业并购重组较多的年份都伴随有政策或法规实施,这与很多发达国家(地区)的并购重组相似。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银证分离,1999年的《证券法》重新界定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类券商的经营范围和信证分离,券商综合治理,“一参一控”限制政策等都是导致券商并购重组的诱因。当下,众多证券公司分化态势也很明显,而未来分化局面还将进一步显现,参与行业整合将是今后许多券商的主动选项。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也对记者表示,打造航母级券商是一种重要战略方向,推动券商行业兼并重组是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方式,这对未来大券商可能更有利,大券商市场份额进一步上升。

  “而在并购重组战略方面,中小券商应更加看重目标公司的创新能力、国际化业务水平等,以便对现有证券业务进行有益补充。中小券商将证券业务提高到战略层面统筹发展,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公司特色化的证券业务,从而有利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发展路径。”券商研究所工作人员认为,中小券商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核心的并购重组策略。应在明确自身竞争优势的基础上,选择具有资源优势和能力的券商作为目标对象,以借助资源互补优势强化自身竞争能力。比如,可以考虑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券商或经纪类券商实施并购重组,可以选择在某些专业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券商实施并购重组。这类券商的细分行业资源和专业人才较为丰富,并购重组这类券商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承销能力。

  不过,在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看来,明面上从持股比和最低净资产降低主要股东准入资质,但变更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或公司实控人,依然要“报送证监会核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相关事项“须经证监会核准的,应当约定核准后协议方可生效”。未经批准,不可变相接受或让渡证券公司股权实控权。

  崔晓雁认为,行业并购难度依然较大。此次只是放宽了主要股东的门槛,控股股东并未放松。绝大多数券商的国有属性及严监管下,行业并购整合难度依然较大。此次修改重申新规下新增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变化,仍要“履行审批程序”,做好事前监管,以此减轻股东层面动荡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强调,“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股不超过50%”,防止利用证券公司牌照便利进行牟利,而金融企业处于严监管,相对可控。市场一直期待证券业并购整合,竞争格局改善,也希望行业尽早结束持续恶性竞争的局面,但目前改善迹象却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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