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今日头条企业竞争不应以开放原则实施公开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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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慧聪通信网】据报道,今日头条因大量窃取百度“TOP1”搜索产品结果,被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字节跳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

  【慧聪通信网】据报道,今日头条因大量窃取百度“TOP1”搜索产品结果,被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字节跳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百度还要求今日头条连续30天在其App及网站首页道歉。除民事起诉外,百度也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行为禁止保全申请书。

  这不是*起互联网企业间因技术或内容版权盗窃而产生的诉讼,更不是今日头条遭遇的*个官司。搜狐、网易、爱奇艺、腾讯等互联网大厂都曾因版权问题与今日头条有过诉讼“交锋”,加上一些传统媒体的内容侵权起诉,今日头条可谓是“官司不断”。但即便如此,今日头条依然我行我素,如今再度遭遇百度起诉,是其一贯不尊重版权的必然结果。

  百度诉今日头条窃取其搜索结果,是近年来内容领域技术“窃取”案件高发的表现之一。这背后,一是因为侵权门槛低,侵权方往往只需要稍微改动一个小的技术代码,就可以实现内容的直接“搬运”;另外是侵权违法成本低,此前不少官司打到*,或者和解了事,或者只有少量的赔偿,整个行业,缺乏“红牌”式判决,震慑企业的非正当竞争。

  尽管,互联网公司的本质是开放共享,只有开放共享才能孕育创新,才能促进新业态的产生。但现代商业或者互联网创业的基石是版权保护,一家企业拥有自家技术、内容版权不被窃用的法律特权。如果一家企业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搬运与抄袭,这家企业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就值得更严肃的打量。更何况,滥用盗用版权不仅违反了互联网竞争的基本原则,扰乱市场有序发展,打压其他企业创新活力,更是企业缺乏基本道德意识的体现,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回过头来看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今日头条一个重要的商业模式是不自己生产内容,而是以整理、转发、优化其他平台的内容,配以大数据推荐,实现内容的精准推送。这种对用户的精准投喂,使它获得了大量用户。但是谁都知道,公开发表的内容都不是无偿使用的,只要用于商业意图,就该付费。

  而根据百度方面信息,TOP1产品属于百度在AI领域的探索,百度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日头条所盗用的百度内容,有着明显的智力劳动痕迹,直接据为己有无异于一次公开抢劫。这里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理念,互联网开放原则不等同于“技术共享”,企业不能因为自身的商业或者业务困局,就以互联网“开放原则”为由行窃取。以开放原则做技术窃取的挡箭牌,这是误用开放原则,是对互联网繁荣基础的反噬。

  应当承认,“今日头条”通过技术分析推荐新闻和通过转码优化移动端阅读体验是技术进步,这是一种创新,但如果这种创新,始终建基于对原创内容的窃取上,它对一个行业、一个社会而言,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今日头条一而再再而三涉入版权官司,这或许意味着,它并没有认真对待版权窃取的问题。这不是一个创新公司反思问题的正确姿势。作为新经济领域的代表,在屡次被诉讼之后,应该做的是反思自己的不足与缺陷,意识到问题之后该聚焦解决,而不是“你强任你强,你能奈我何”的姿势。可以肯定,这不是一家企业走向成功的捷径。

  对今日头条的技术窃取,新京报曾发社论称: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所谓的盈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内容的创新;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这样的警告,可谓是互联网时代的清醒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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