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控互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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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富控互动的委托,就富控互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担任富控互动的专项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富控互动的委托,就富控互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担任富控互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17年 6月 28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7年 7月 7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3 号),本所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反馈回复意见如下:

  2.2016年 12月 5日,品田投资合伙人发生变更2016年 12月 5日,上海生宏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宏金”)、杨智慧、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丝路”)、上海鼎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鼎慕”)共同作出《上海品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内容如下:

  二、2016年 12月,品田投资发生合伙人变更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根据中融丝路、上海鼎慕、杨智慧于 2016年 6月签署的《上海品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当时品田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为中融丝路、杨智慧,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鼎慕(中融丝路与上海鼎慕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对于品田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分配按照如下顺序进行:优先分配中融丝路和上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中融丝路转让品田投资的 165,000万元出资份额为 1元/出资份额,上海鼎慕转让的 9 万元出资份额因此前未实缴出资,因此生宏金受让该 9万元出资份额实际为 0元,生宏金已在受让该 9万元份额后向品田投资实缴出资。鉴于中融丝路、上海鼎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品田投资已经向中融丝路和上海鼎慕支付了其应分配的项目收益。根据对中融丝路、上海鼎慕投资品田投资时的项目经办人员访谈,其确认:根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中融丝路、上海鼎慕取得了相应的项目收益,项目收益的剩余部分由杨智慧支配;

  根据品田投资目前的合伙人生宏金及民生信托出具的书面说明、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本所承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网络查询、自然人合伙人杨智慧出具的调查表、书面说明、上市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品田投资的各级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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