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标注有误被认定欺诈 超市退货款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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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牛雷朝 记者周余涛)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超市销售的商品标注与实物不符,同时,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并退还货款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牛雷朝 记者周余涛)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超市销售的商品标注与实物不符,同时,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并退还货款。

  2015年11月23日,家住西安市的孙先生在华润超市公司西安太华路店购买2个“哈哈球”7.5寸海绵宝宝足球,单价19.9元,合计39.8元。回到家后,经过测量,孙先生发现华润超市销售的海绵宝宝足球上标注的尺寸与实物不符,认为其涉嫌欺诈经营,同时还发现该产品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500元并退还货款。

  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海绵宝宝足球计量尺寸不可控制,一审判决孙先生败诉。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华润超市销售的商品标注与实物不符,产品计量单位不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存在欺诈行为。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由于孙先生的所购商品总价的三倍不足500元,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华润超市退回孙先生购买海绵宝宝足球货款39.8元,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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