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2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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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中安在线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中安在线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庐阳法院经审理查明,龙某、龙某甲、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长期恣意妄为、横行霸道,实施多起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制造大量治安事件,在一定区域及非法放贷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庐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被告人龙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合高新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不同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记者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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