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北京降低社会救助门槛!约20万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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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家有三间大瓦房却家徒四壁;为了看病购置一台农用车,却因为拥有机动车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今后,这些社会救助方面遇到的尴尬局面将得到改善

  家有三间大瓦房却家徒四壁;为了看病购置一台农用车,却因为拥有机动车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今后,这些社会救助方面遇到的尴尬局面将得到改善。

  本市社会救助政策再次修订完善。明年1月1日起,社会救助将按照新财产核算方法开展。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将放宽。目前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今后将调整为: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同时,家庭车辆、住房等条件也将进一步放宽条件降低门槛。今后,本市在接收社会救助层面,可能受益的城市市民和群众从原有的13万人扩展到20万人以上。

  政策修订回应了对象认定中难点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财产形式多样化、贫困内涵复杂化、消费支出水平不断提高,收入财产核算难度增大,原有核算认定标准不适用、新情形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经济状况认定中的突出问题,需重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两个文件修订的重点主要是提高相关财产认定标准,降低救助门槛,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明确和规范操作程序和认定标准,便于基层操作。

  1.明确了财产核算方法。在原有政策明确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对各类收入及不计入收入范围、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力求便于基层操作。明确了工资性收入的认定、经营净收入的核算、财产净收入的核算、转移净收入的核算以及家庭财产的认定。

  2.货币财产总额的认定标准。目前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上海等地相关规定,调整为: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本市2017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425元为例测算,2人户和3人户家庭的货币财产总额分别为8.98万元和11.23万元,与现行政策的4.8万元和7.2万元相比,放宽了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此外,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实际需要。

  3.适当放宽车辆认定条件。原政策中,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修订后设置了政策例外情形,即:居住在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4.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的规定。由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调整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社会救助。以2017年统计部门公布的44.89平方米为例,三口之家住房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放宽了住房条件。同时,明确了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但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条件,房屋认定情形更全面、合理。

  5.新增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加大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直接纳入低保;重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残障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二级言语、听力残疾人。

  为缓解低收入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负担,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实施细则》细化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将可选材料压缩至3项;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核对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不符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提供材料说明情况;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提高了行政效率。

  针对基层反映突出的民主评议影响审核审批结果的问题,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而不是对是否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进行评议。

  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为实现“一网通办”扫除政策障碍。 据悉,从受理申请到批准以后将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施细则》在放宽条件的同时,也完善就业救助政策。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努力实现“不养懒汉”的制度目标,对登记失业人员(有怀孕、在哺乳期、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便于基层操作。具体规定是:登记失业人员因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未与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联系被注销失业登记,且无其他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停发其本人的城乡低保金。

  同时,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改革低收入家庭管理制度,取消一年有效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提升制度效率,缓解“悬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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