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关于积分落户社保的13个常见问题回复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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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1.问: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满1年”是指为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即在天津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一年。

  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不具申请资格。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可分险种单独计分,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6.问:“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累计工作6年及以上”中缴了6年三险可以加分吗?

  答: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除外。

  即,补缴社保可以计算分数的申请人:不超过35周岁+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35周岁+中级以上职称/不超过35周岁+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除此之外的申请人补缴社保均不计算积分,35岁成了一个重要门槛,超过35周岁的申请人无论具备什么条件,补缴社保都不能计算积分。

  9.问:那么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人员,年龄的时间节点及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35周岁以下”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

  颁发“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

  答: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答:申请人在可以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附近任一社保分中心服务大厅使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自助终端设备打印即可。

  答: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需到开发区社险中心开具社保认定表。

  13.落户之后还要缴纳社保多长时间,不能做家庭主妇吗,不能去外地发展吗?

  答: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规定: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政策中并未详细规定应该继续缴纳的时间,后续事项请继续关注相关政策解读。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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