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昆山社会人龙哥,欺负电动车骑车人,行凶未果反被杀,这真是:宝马配宝刀,找死不用烧 宝马和电动车发生剐蹭,本来是屁大点的交通事故,可是,双方动了手
昆山社会人龙哥,欺负电动车骑车人,行凶未果反被杀,这真是:宝马配宝刀,找死不用烧
宝马和电动车发生剐蹭,本来是屁大点的交通事故,可是,双方动了手。动手就动手了吧,毕竟谁都不是乔峰,没有降龙十八掌,能让人一招毙命,结果呢,一方还掏了刀。这下好了,装逼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对手捡到,擦擦几刀,瞬间毙命。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全部规定,换成大白话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对方的侵犯行为,对此不用承担责任;但是,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属于防卫过当,仍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又来但是),如果对方侵犯你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胆的回击吧,即便把对方干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
防卫过当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钱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这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人家就是谋财,又没带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于直接就把人捅死。
首先,对方从车里拿了一把刀出来,直扑白衣男子,并砍了好几下,属于明显的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际,快速抢刀,并挥刀反击,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至此毫无争议。
其次,在对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击能力后,白衣男子仍紧追不舍,连砍数刀,这后续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估计争议较大。
理论上讲,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很明确,即只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对方失去反击能力,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白衣男子如果此时法律上身,应立即停止追赶,保持行为上的正当性。可惜,人不是机械的法条,此时荷尔蒙已然爆发,手里那把刀没能停住,又补了几刀。
如果将其定性成是防卫过当,甚至是防卫结束后的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估计群众该愤怒了。明明是宝马车有错在先,开到了自行车道上,几个纹身男仗着人多,先动的手,还先动的刀,最后这个防卫的人怎么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们跟黑涩会有一腿?
1、纹身男好几个帮凶,同时在对白衣男子实施不法侵害,你怎么能确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经停止了呢?别的帮凶可是一刀没挨,胳膊腿都健全着呢,哪怕是对你撸一个拳头,吐一个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潜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并没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没有停止,正在进行,则好解释了,根据上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无限防卫,也即,即便把人干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让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救。如果敌动我才能动,敌不动则我也不能动,那不是正当防卫,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难道你等着被人家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司法应当宽容正当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必要荷尔蒙冲动,毕竟人不是机械的法条,也不是机器,不是摁个开关说停就能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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