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周志宏/文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导致幼童被闷死。(法制日报8月2日)令人痛彻心扉的是,这并非近期发生的
周志宏/文
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导致幼童被闷死。(法制日报8月2日)
令人痛彻心扉的是,这并非近期发生的唯一一起幼童车内闷死事件。
据媒体报道, 7月17日晚上,安徽蚌埠市两名幼童不幸被闷死在车内。警方说,,当天下午,幼童的亲戚将车停在家门口,然后出去办事,“临走的时候可能车门没有关死”,不久,两名幼童打开车门跑到车内玩耍,不小心将车门关上,“想出来的时候因为没有办法打开车门”,由于天气非常炎热,车里温度非常高,最终导致两名幼童死亡;5月2日,广东潮州市湘桥区城西派出所接报,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所就读幼儿园的面包车内,因窒息而死亡。次日,幼儿园经营者兼司机陈某平、随车老师谢某芳被湘桥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4月9日,安徽合肥市一砖窑厂的轿车内,一名4岁女孩和一名6岁男孩被发现闷死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幼童车内闷死事件并非今年才有发生。公开资料表明,过去8年间,我国已经被曝光的幼童车内闷死事件达几十起。
幼童被闷死车内,谁是罪魁?有关人士分析,导致此类悲剧频频发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有关家长和社会机构缺乏足够的责任感,“或者是教育机构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长等监护人疏忽大意”。对孩子没有尽到足够的关爱义务,没有能够从孩子的角度去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客观环境的潜在危险;还有一个就是,在人们的习惯思维里,养育、照顾孩子一般被认为是家庭里的私事。因此,不尽责、不称职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往往最多也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孩子受伤甚至死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这类事件的惩戒力度远远不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幼童被闷死车内的悲剧屡有发生,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找出解决方案并预防未来不再发生这类悲剧。首先,有关方面亟需大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具体情况,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虽然一般是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家长主观上有过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则必须要负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
其次,必须加强对成年人的教育。为幼童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家长的私事,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有关方面一方面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为孩子服务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比如学校工作者、校车司机等,要加强资格认证、监管和培训,提高他们在为孩子服务这方面的专业性,这是极为关键的。同时,要借助学校、幼儿园、社会机构、儿童医院等多方面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升他们的养育技能和意识,让他们知道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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