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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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综合服务及劳务服务的关联交易

  潍柴控股为持有本公司16.83%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张伏生女士在潍柴控股兼任董事、高管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控股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及后续补充协议,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综合服务及劳务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潍柴控股其附属(关联)公司与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与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综合及劳务服务第七补充协议》,由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综合服务及劳务服务,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6,200万元、6,700万元、7,3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755万元。

  (二)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动能服务的关联交易

  潍柴控股为持有本公司16.83%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张伏生女士在潍柴控股兼任董事、高管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控股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的《提供动能服务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动能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与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与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提供动能服务第五补充协议》,由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动能服务,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

  限分别为人民币27,600万元、28,100万元、28,6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0,396.6万元。

  (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柴油机零部件、煤气及废金属等、原材料、相关产品及加工服务的关联交易

  潍柴控股为持有本公司16.83%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张伏生女士在潍柴控股兼任董事、高管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控股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的《采购及提供加工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采购柴油机零部件、煤气及废金属等、原材料、相关产品及加工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控股其附属(关联)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采购及提供加工服务框架第一补充协议》,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柴油机零部件、煤气及废金属等、原材料、相关产品及加工服务,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2,600万元、15,800万元、18,9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4,726.7万元。

  (四)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柴油机、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相关产品及提供加工服务的关联交易

  潍柴控股为持有本公司16.83%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张伏生女士在潍柴控股兼任董事、高管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控股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的《供货及提供加工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销售柴油机、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相关产品及提供加工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供货及提供加工服务框架第一补充协议》,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柴油机、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相关产品及提供加工服务,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2,900万元、41,100万元、48,7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0,462.89万元。

  (五)公司向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销售柴油机及柴油机零部件的关联交易

  福建龙岩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上海龙工为其关联公司,且本公司董事李新炎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本公司与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与福建龙岩、上海龙工的《供货框架协议》及后续的补充协议,本公司向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销售柴油机及柴油机零部件,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潍柴动力与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供货框架第四补充协议》,由本公司向福建龙岩和上海龙工(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销售柴油机及柴油机零部件,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50,000万元、168,000万元、175,0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46,929.5万元。

  (六)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道依茨销售柴油机零部件毛坯及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

  潍柴道依茨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之合营公司,且本公司董事张泉先生在潍柴道依茨任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道依茨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道依茨《柴油机零部件毛坯供货框架协议》及后续的补充协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道依茨销售柴油机零部件毛坯及相关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道依茨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道依茨于2010 年8月23日签订《柴油机零部件毛坯供货框架

  相关产品,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6,600万元、23,000万元、31,5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3,947.3万元。

  潍柴道依茨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之合营公司,且本公司董事张泉先生在潍柴道依茨任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道依茨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与潍柴道依茨《代理销售及维修服务协议》及后续的补充协议,潍柴动力向潍柴道依茨提供代理销售与维修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公司与潍柴道依茨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潍柴道依茨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代理销售及维修服务第三补充协议》,由公司向潍柴道依茨提供代理销售与维修服务,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4,700万元、5,4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040万元。

  潍柴道依茨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之合营公司,且本公司董事张泉先生在潍柴道依茨任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道依茨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道依茨《柴油机采购协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道依茨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及相关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道依茨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道依茨于2010 年8月23日签订《采购第一补充协议》,由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道依茨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6,300万元、7,800万元、1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463.8万元。

  (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钢材及废金属等、旧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和加工服务

  潍柴重机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控股30.59%的公司,与本公司关系为受同一母公司控制,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张伏生女士、刘会胜先生、陈学俭先生及刘征先生在潍柴重机兼任董事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重机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重机《采购及提供加工服务框架协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钢材及废金属等、旧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和加工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重机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重机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采购及提供加工服务框架第一补充协议》,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钢材

  及废金属等、旧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和加工服务,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68,000万元、83,000万元、10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21,352.42万元。

  (十)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

  陕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重汽的第二大股东,且本公司执行总裁方红卫先生在陕汽集团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陕西重汽与陕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与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及废钢框架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

  根据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与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与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于2010 年8月23日签订《采购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框架第二补充协议》,由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预测2011年至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65,000万元、455,000万元、48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92,360.84万元。

  (十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潍柴重机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控股30.59%的公司,与本公司关系

  为受同一母公司控制,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张伏生女士、刘会胜先生、陈学俭先生及刘征先生在潍柴重机兼任董事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潍柴重机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与潍柴重机《供货框架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受益于中国经济持强劲增长及发电机需求的增长,预期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的销量将会上升,因此公司及附属公司与潍柴重机于2010 年8月23日签订《供货框架第六补充协议》,由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对该项关联交易2010年、2011年上限进行修订,并根据市场形势制定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预测2010年至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0,000万元、48,000万元、6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3,436.89万元。

  (十二)陕西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销售传动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法士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的第二大股东,且本公司执行总裁李大开先生在法士特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陕西法士特齿轮与法士特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陕西法士特齿轮与法士特《销售变速器零部件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陕西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销售传动零部件及相关产品。

  2010年,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向好及中国重型汽车市场增长,预期由陕西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出售以供其加工零部件数量将会上升,因此陕西法士特齿轮与法士特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销售传动零部件第三补充协议》,对该项关联交易2010年、2011年上限进行修订,并根据市场形势制定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预测2010年至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50,000万元、230,000万元、35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延长到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62,423万元。

  (十三)陕西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采购传动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法士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的第二大股东,且本公司执行总裁李大开先生在法士特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陕西法士特齿轮与法士特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陕西法士特齿轮与法士特《采购取力器总成及铸件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陕西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采购传动零部件及相关产品。

  2010年,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向好及中国重型汽车市场增长,预期由陕西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采购传动零部件及相关产品数量将会上升,因此陕西法士特齿轮与法士特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采购传动零部件第三补充协议》,对该项关联交易2010年、2011年上限进行修订,并根据市场形势制定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预测2010年至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25,000万元、335,000万元、50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延长到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89,433万元。

  陕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重汽的第二大股东,且本公司执行总裁方红卫先生在陕汽集团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陕西重汽与陕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与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汽车、汽车零部件及原材料销售及热加工服务框架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相关产品及提供热加工服务。

  2010年,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向好及中国重型汽车市场增长,预期由陕西重汽向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相关产品及提供热加工服务的数量将会上升,因此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与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于2010 年8月23日签订《汽车、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和提

  供相关服务框架第二补充协议》,由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相关产品及提供热加工服务,对该项关联交易2010年上限进行修订,并根据市场形势制定2011年、2012年关联交易

  上限,预测2010年至2012年关联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70,000万元、275,000

  万元、345,000万元,协议有效期延长到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6

  潍坊潍柴道德国马克潍坊市奎文开发、生产销售226B潍柴控股之由潍柴控股持有

  4依茨柴油机2,000.00区北宫东街系列柴油机及其零部合营公司张泉其50%的股权

  5份有限公司27,610.05号件加工及设备修理,备 同一母公司谭旭光其30.59%的股权

  750,000.00区西部大道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轮的第二大李大开李大开为该公司

  919,399.00北路39号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 西重汽的第方红卫本公司执行总裁

  以上关联人在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长期的业务协作配套关系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基本上不会形成公司的坏账损失。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上述各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首先采用市场价格确定,如无市场定价,则根据政府定价或按实际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定价等方式确定,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因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上述关联交易均系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与该等关联企业的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一)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以上关联交易中,第1-9项及第11项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第10项及第12-14项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

  2、以上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交易定价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无市场定价,则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约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

  3、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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