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扣除提高到8万元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贷租金这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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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距离新个税法全面施行不到10天,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距离新个税法全面施行不到10天,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与两个月前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相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提高。在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中,前两类主要城市的标准,从原来的1200元/月和1000元/月,分别提高到了1500元/月和1100元/月;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则从原来的6万元/年提高到8万元/年。

  北京商报记者计算发现,根据《暂行办法》,明年起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税起征点或将调至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暂行办法》明确“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同样适用这一抵扣项目。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而对于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暂行办法》指出,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相较征求意见稿,抵扣标准从6万提高到了8万元。同时在支出扣除方面,《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按照1000元定额扣除的标准并未改变。而对于享受这一利息抵扣的住房标准,《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暂行办法》特别指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而在支出扣除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而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前两类主要城市的标准,从原来的1200元/月和1000元/月,分别提高到了1500元/月和1100元/月。

  《暂行办法》还规定,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而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暂行办法》指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对于实施申报,《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据北京一家公司财务负责人透露,这意味着,在具体实操中,纳税人出了填写好申报材料外,还需要签署一份承诺书,表示对填报信息负责。

  《暂行办法》特别提出,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此外,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假设一对夫妻小林和小杨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已满60周岁,目前有两个分别在读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正在还贷期间,小林的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为25000元,小杨为20000元。

  在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假定子女教育支出、房贷由小林承担,那么,减去专项附加扣除,两人的纳税起点将分别上调至10000元和7000元。

  小林:5000(起征点)+2000(赡养老人)+2000(子女教育)+1000(房贷利息)=10000元

  今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新的起征点和税率进行,小林和小杨相对应的纳税额分别为2590元和1590元。而从明年起,在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后,两人应纳税额将进一步降低至1590元和1190元。而在今年9月,两人每月的纳税额则高达4370元和3120元,相较之下,小林可少缴税2780元,减税幅度十分明显。

  假设在京工作的小明是独生子女,目前租房居住,且家中父母也满60岁,同时就读在职研究生,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为15000元。

  按照《暂行办法》,小明的纳税起点相应调整为:5000+2000+1500+400=8900(元)。

  相对应的,明年起,每月小明应纳税额则变成400元。而根据此前的3500元起征点和对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应为1870元。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小明每月将少纳税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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