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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创业板上市公司科融环境(维权)(300152)8月10日公告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等文件,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徐州丰利)、实际控制人毛凤丽,以及收购事件中的关联方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丰利)等均拟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而实际控制人毛凤丽还将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目前毛凤丽已经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入驻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宣布开始接受科融环境(300152)股票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股民向科融环境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科融环境股票投资者范围是:凡自2016年6月28日—2017年12月1日期间买入科融环境股票(300152),并且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科融环境案的相关责任人领《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因为2016年6月天津丰利收购科融环境控股股东的股权时,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所致。证监会认为:收购信息所披露内容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数量、总价款、以及资金来源方面均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6月22日—24日,天津丰利与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原名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37名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杰能科技股权转让价格为92.40元每股。杰能科技37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数量100%,总价款92,400万元。
而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丰利拟以92.40 元每股的价格受让杰能科技91.96%股权,总价款85,000万元。
关于资金来源,天津丰利信息披露时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而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是:天津丰利银行账户中用于收购科融环境控股股东杰能科技100%股权的资金共有90,001万元(其中包括天津丰利自有资金6,306万元,杰能科技汇入13,695万元,浩中金宏汇入70,000万元)。之后天津丰利将其中的85,003万元作为股权收购款支付给杰能科技股东。证监会认定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资金来源存在虚假记载。另外,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天津丰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毛凤丽、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杰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中原证券担任天津丰利收购科融环境控股股东杰能科技项目的财务顾问,证监会认定中原证券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天津丰利使用上市公司关联方杰能科技的资金用于本次收购,中原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此,中国证监会已对中原证券开具生效行政处罚罚单。
臧小丽律师认为,中原证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证监会出具的没收10万元业务收入,并处10万元业务收入三倍的罚款,中原证券还可能存在被投资者列入索赔对象,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专业的中介机构被投资者列入索赔对象并非没有先例。臧小丽律师介绍说,目前,昆明中院受理的昆明机床索赔诉讼案中,不少投资者将财务顾问中德证券列入了被告席;大智慧(维权)财务造假投资者索赔案中,众多投资者还起诉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专业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我国《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后续不排除有科融环境股票投资者将中原证券列入索赔对象,要求中原证券承担连带赔偿义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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